解析:
双务合同所涉及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项抗辩权意为当双方在没有明确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各自负有同等且类似的债务时,未按约定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则应视为双方均负有同时履行债务的责任。
2.先履行抗辩权:
该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债务负担的双务合同,其中存在着明显的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对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来说,他们享有拒绝履行后续请求的权利。而若先履行一方的行为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后履行一方就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这是针对具有明确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而言的,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失去了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他便有权在另一方便恢复履行能力或是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履行自己的赠约义务。设立不安抗辩权的初衷在于能够有效地保障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遏制合同欺诈行为,督促双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