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主要形式,合同双方互相负有义务,像买卖合同、借贷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民法典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其中抗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行使抗辩权后,合同暂定执行。那么双务合同中一方抗辩权包括哪些?下面请看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双务合同中一方抗辩权包括哪些?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2、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3、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行使抗辩权要履行哪些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综上所述,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是债务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双务合同中一方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等。每种抗辩权的使用条件都有所区别,但是都要符合双方负有债务,一方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抗辩权行使时,当事人也要履行义务,要及时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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