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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死亡证明需要带什么证件

3.6w浏览 匿名 2024-04-06 新疆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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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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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开具死亡证明所需携带以下各项证件以便顺利完成相关手续:
    1.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为亡者办理死亡证明的近亲必须携带亡者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前往下属单位的明亮且公正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并办理死亡证明;
    2.若亡者属于自然死亡,并未取得医院提供的正式死亡证明文件,则可向所属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请求,由其出具相应的死亡医学证明;
    3.倘若亡者直接在医院辞世,可直接携带医院所开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全文
    8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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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死亡证明需要带什么证件
开死亡证明需要带的证件有:1、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当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2、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的,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3、如果死者直接在医院去世,可以直接带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去办理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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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工亡赔偿金额应为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工伤死亡赔付,这是对劳动者由于职业关系而意外离世后,其直系家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得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相应待遇的一种补偿形式。
具体而言,这些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部分。
其中,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死者生前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乘以六个月的时间长度;
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金额,则依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数值,乘以二十倍的倍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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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亡后死亡证明怎么开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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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和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数额标准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是贪污行为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严重额度,并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国家及民众利益造成了重大且不可挽回的损害,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有可能会被法庭判处死刑。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指引,对于那些犯有贪污罪或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其涉及的违法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则应该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惩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或受贿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从上述法律条款来看,贪污金额达到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犯罪分子确实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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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40多年怎么开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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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怎么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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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情而死对方有责任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情感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因深陷情感纠葛而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需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须依据详细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例如,自杀事件是否源于一方在法律层面存在过失等因素,均会影响到最终结论的得出。
若行为导致他人选择结束生命,那么该行为人必须明确区分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应对:
(1)若行为人之前的行为合法合理或者仅属一般性错误和违法行为,而他人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此时便不涉及犯罪问题;
(2)若行为人之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进而导致受害者选择自杀,则可以将导致他人自杀的后果视为一项严重情节加以考量,将之前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升至犯罪层次进行处理。
例如,若某人在公众场合公然羞辱他人,致使对方立即产生自杀念头,则可对该羞辱者以侮辱罪论处;
(3)若行为人之前实施某项犯罪行为,引发受害者自杀,只要行为人对自杀结果并无故意,就应当按照其之前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同时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加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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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由谁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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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内不允许二次医保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参保者第二次入住某个医院接受治疗时,如所患之疾并非同一诊断病变,那么其仍有资格申请医保服务。
然而,若两次就诊均为同一诊断病症,则必须等待至少15个自然日方可再次申请医保服务。
要求患者在“住院15天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便进行出院处理”或者是“在办理出院手续之后,需间隔15天才能再次办理住院手续”,这些都属于定点医院对医疗保险政策的违规操作。
倘若参保患者遭遇此类状况,可向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科进行投诉,医疗保险科作为医院内部负责监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机构,将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参保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而短期内再次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再次住院手续。
针对因治疗需求而短期内再次住院,且上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完毕的情况,参保者或其授权代理人只需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医保专用章的住院凭证以及上次住院医院开具的住院费用证明等材料,前往再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即可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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