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参保者第二次入住某个医院接受治疗时,如所患之疾并非同一诊断病变,那么其仍有资格申请医保服务。
然而,若两次就诊均为同一诊断病症,则必须等待至少15个自然日方可再次申请医保服务。
要求患者在“住院15天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便进行出院处理”或者是“在办理出院手续之后,需间隔15天才能再次办理住院手续”,这些都属于定点医院对医疗保险政策的违规操作。
倘若参保患者遭遇此类状况,可向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科进行投诉,医疗保险科作为医院内部负责监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机构,将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参保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而短期内再次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再次住院手续。
针对因治疗需求而短期内再次住院,且上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完毕的情况,参保者或其授权代理人只需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医保专用章的住院凭证以及上次住院医院开具的住院费用证明等材料,前往再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即可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