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若该案被定义为一般的管辖范畴,那么其诉讼程序便需以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作为主要司法管辖区,同时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址所在地区的法院共同处理。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管辖权归属不明确或某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对案件实施有效管辖等情况,则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启动指定管辖机制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