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遭受身体损害或遭遇意外事故而失去音信,且其情况符合的条件还有:
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任务的执行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害;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在发生以上事件后,关于工伤补偿的规定如下所示:
在员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康复修养期间,其原来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既定周期进行支付;对于生活护理费用的发放,会依据受伤程度给予相应的照顾,具体标准将比例分为严格程度顺序递减,即从高到低依次是:
所在地统筹地区上年度普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是30%;这也是工伤补偿中的一部分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