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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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级别划分: 一级至四级为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性疾病,需特殊医疗手段,日常生活大部分或全部需协助;五级至七级为器官缺损或变形,功能受影响,有医疗依赖,但可自理日常琐事;八级至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个人生活可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

一、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

各级别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

器官严重功能丧失或是结构严重缺陷,其余器官无法进行有效替代,必须依靠特殊治疗手段维持生命活动,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需要他人协助完成。

2.二级:

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无法独立完成许多基本生活活动。

3.三级:

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四级:

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能够部分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5.五级:

器官大面积缺损或者严重变形,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但仍能坚持工作,有一般的医疗需求,能够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6.六级:

器官大面积缺损或者严重变形,功能受到中等损害,必须依赖医疗手段进行治疗,能够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7.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变形,功能受轻度影响,日常生活有轻度不便,对医疗有一定依赖,仍能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有轻微的功能障碍,医疗方面需要依赖,日常生活可以自理。

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有轻微的功能障碍,没有医疗方面的依赖,个人生活可以自理。

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没有功能障碍,没有医疗方面的依赖,个人生活可以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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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9给出的规则,由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并提出,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各级别定级原则规定摘录如下: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
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
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
5.
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5,
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
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
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
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
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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