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实施欺骗行为的辨别标准,即某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传递不实信息,或者故意对某些实际情况予以掩盖,从而导致后者产生误解而作出错误决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通过欺诈、恐吓或利用他人的迫切需求等手段,让对方在无法做出真实选择的情境下签署或更改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