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保具备相应的报销责任,然而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损伤则并非工伤范畴,不可通过医保获得赔偿。本文将对医保不予承担的项目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医疗费用;
其次,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当事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再者,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划,应由公共卫生系统负担的医疗费用;
最后,在境外接受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当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方向患者或其家属承担时,若该第三方未能及时支付或是无能力支付,那么社保机构将会先行垫付这部分资金。经历过上述步骤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拥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