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此时男方可能会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支持男方退还彩礼的请求,并不是看在婚后多长时间内离婚,而是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要是符合的话,那么才会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结婚彩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