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收购本公司股票以实现减资,便是指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减持并赎回已无实际控制权或预期回报的部分股权。这种方式可被视作一种简化版的减资行为,即通过在股票二级市场买回本公司股份,并由董事机构对这些购入的股票进行销毁或转让,以此达到降低公司实收资本,进而减少注册资金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