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拘留所会拒绝接收患有严重疾病、精神疾病、处于急性传染病发病期,或身怀六甲、正对刚满一周岁的婴幼儿进行母乳喂养的妇女。对于此类情况,拘留所在收到通知后需出具相应地《不予收拘通知书》,以通知做出拘留决定的相关机构。此种情况下,拘留决定机关有义务及时处理并通告收容所。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