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离职时所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中超出当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金额的部分,方需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即便存在纳税义务,也需要先将该部分金额除以其所代表的员工在所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因此,当劳动者与雇主解除或结束劳动关系时,依法有权获取的经济补偿金便可视为员工离职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益。
然而,依据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这些款项被列入了“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税项目之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针对离职经济补偿金超出当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金额的部分,才须按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