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征税者和征税方缔结了有关拆迁安置的补偿协议且然而拆迁补偿资金却一直未能按时支付之际,以下便是具体的处理策略及方法:
首先,应积极搜集相关的证据资料。若您手头上握有拆迁协议原文,可仔细查验协议中所载明的期限究竟为何;倘若已超出协议约定的时限,您有权先前往相关部门了解事实真相,同时对该过程中的言辞交流进行录音取证作为辅助依据;
其次,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若补偿安置事宜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务必保持原宅,切勿轻易搬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房地产的征收行为须秉承“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换句话说,市县人民政府在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后,须对被征收对象予以合理的赔偿,直至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圆满完成迁居为止。“先补偿,后搬迁”并不意味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后便能肆意强拆被征收人所居住的房屋,而是要求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相关款项务必足额、切实到位,如此既能增强相关部门的可信度,让被征收人放心地进行迁移,又有助于依法逐步推进征收行动;
最后,如遇拆迁方违反补偿协议约定的事项,被征收人应及时寻求行政救济途径,包括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以遵守法令为前提,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与面积、搬迁费用、暂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因停止营业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与过渡期等诸多问题达成协议。一旦补偿协议签订,任何一方若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对方均有权依法启动上诉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