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领的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
代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观点。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文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审查后取得的结婚证才是合法有效的,要求结婚的男女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不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取得的结婚证,则是违法取得,是无效的,其婚姻关系并不被依法承认,只能作为同居关系看待。然而,该法规定所指的“必须”,并不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替代的行为,所以,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时已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是委托他人代领的结婚证则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无效的。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明知不是结婚的男女双方而与之办理,就属违法办证,反之则属当事人欺诈骗取或不法所为。
二、第一种观点把可以代理的法律行为与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导致作出了“合法有效”的认可。因为可代理的法律行为分为三种:一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他人带封信,买点东西等;二是诉讼行为和非诉讼事件,如诉讼活动,非诉调解、仲裁等;三是履行财政、行政义务的行为,如纳税、专利申请、车辆登记等。而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也分为三种: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订立收养合同、订立遗嘱、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等;二是内容违法的行为,如被法律禁止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等;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的代理行为恰好是不能代理的第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因此,代理行为无效,代理结果也必然无效。
三、特别需要叙明的一个重要界限,就是如果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而只是由于其他别的原因当时未领取或未领到,后来委托他人代领的这种行为与双方并未亲自去登记,直接托他人办理的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属于可代理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而后者是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所以,本案是因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委托代领的结婚证既不合法,同时也是无效的。
委托带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结婚是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然后根据相关程序来进行办理的,才算是结婚证。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没有时间而办理结婚证可以选择共同时间来进行结婚证的补办即可。结婚是一定要有双方在才能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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