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买受者在接收住房之时,即应承担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之义务,此项义务的履行与否与是否取得房产证书并无直接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达成关于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约定,则依此约定执行,但这份约定并不影响业主所要承担连带交纳责任的事实。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