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令,无须交付房屋者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其中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已经完工但还未售出或交付给购买方的物业,此阶段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方承担;
其次,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及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在协议中约定由后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应遵守协定内容,但业主对此负有间接缴纳责任;
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时,报酬则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后,如果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代为收费,不得向其收取任何手续费或其他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