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婚姻关系需要解除,离婚登记事宜应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区域负责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常年居住于异地、并在此处生活工作的夫妇而言,若感情状况难以维系、决定选择离婚,他们同样可以在异地办理该过程。倘若在协商无果后,可向被告方居住年限已达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地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此外,亦能通过提交双方共同在异地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文件,顺利完成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