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范畴内,以下各类行为皆被视为违法行为:
首先,采取编造交易行为、虚报产品成交数据、制造虚假评价以及雇用他人伪装购买等手段实施欺诈性的销售诱导;
其次,宣称正品销售而实则推销诸如“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性质的商品;
再次,借助虚假或容易导致误解的商品描述及执行规范、样品展示等形式来推广商品或服务;此外,通过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促销方式来销售商品或服务也是违法行为;同样,若未使用真实的商号与标识来提供商品或服务也将触犯相关法规;
最后,过于夸大或隐去对消费者至关重要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如数量、品质、性能等,以此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径;同时,制作虚假的现场介绍和示范演示,以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极具诱惑力的价格表述形式销售商品或服务,及其他所有那些虚构成分或错误引导消费者的宣传策略也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