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期限会按照劳动者每满一年即发放一个月的薪酬来予以标准化设定。如果劳动能力存在满6个月但不足全年的情况,则应将其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相反地,如劳动时间仅有不到半年的阶段,那么就需要按半月薪酬的标准予以核算。
然而,唯有在劳动者每月所得的薪资远远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水平的三倍之时,才须依照月均收入的三倍数额来给予经济补偿金。在此前提之下,征订经济补偿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2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