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可试着与所在公司展开商议,亦或诉诸法律,解除你我之间的劳资关系。
若公司有意对员工的职位进行调动,而你又对此举持保留意见,那么贵司可以考虑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雇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与此相关的适当经济补偿。
根据现行法规,用人单位凭借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前三十天告知接受此通知的劳动者个人,或是向劳动者支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费用后,亦有权利终止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患有疾病或遭遇职业损伤,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继而无法承担原有的工作任务,换言之,即便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你也同样的难以胜任;
其次,假使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无法满足要求,即经过了在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等步骤,依然无法胜任应尽职责;
最后,如果引发此次劳资纠纷的客观条件产生重大变化,例如,在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料定的客观环境出现遽变,令到之前商定好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法执行,而在此类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已经举行过沟通交流会,但最终无法就修改或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权终止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