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第二次工伤鉴定的相关流程,依据现行规定,所需完成整个流程的时间不得超出六十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若遇有特殊原因,劳动行政部门将会酌情予以适当延长。
然而,具体进行二次工伤鉴定所需耗费的时间需视具体鉴定所面临的各种因素而定。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鉴定结果即为最终的法律判定,任何个人包括工伤员工均不得对此进行质疑或否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