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所负债务应由公司自身承担,即使在公司面临重大负债时,只要股东切实地履行了其出资义务,也不会对股东选择退出股份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股东可以通过适当的股权转让途径实现退股。
在此需要明确之处在于,股东乃是股份制企业的主要出资方或者被称作投资参与者。
从股东这一特定身份出发,我们亦能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机构股东以及个人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