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咨询的涉及到离婚诉讼中可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配偶方(亦包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历经传唤并拒绝应到庭受审,那么法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缺席的方式作出审判裁决。
同样地,如果被告方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无合理理由拒不出庭,或是未得到法庭允许而擅自中途离场,这些都属于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情况。
其次,离婚纠纷中的原告在接获法院传票后若未能出庭听证,或在未经法庭认可前提下中途退出庭审,此时若被告方反过来向原告发起诉讼,那么法院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透过缺席方式对此例离婚诉讼予以审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