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土地治理领域中,征地与征用都属于较为常见的术语,但是它们之间存在许多本质差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内涵有别。
征地,它的核心概念是通过转移土地所有权,并根据实际征地范围向农民提供补助金。
具体而言,一旦土地被纳入征地范畴,农民便无法继续利用这些土地;相反地,土地征用的重点在于短暂性占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结束以后土地要归还给集体所有,权属不产生变更。
2.补偿准则相异。
对于土地征地来说,除必须为受征人为其土地、青苗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外,亦需考虑安置费用安排;
然而,针对土地征用的情况,仅为被征用人无法在此期间使用的土地和青苗及其地上附属物提供补偿,而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安置费用。
3.审批权限各异。
土地征地的核准权力归于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至于土地征用的审批事宜,只需由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决定便可以执行了。
4.应用价值区分。
土地征地旨在将土地转变为永久性的建筑土地,实现为建设用地的目标;而土地征用的主要任务是将土地临时性投入使用,例如在汛情或其他特殊应急情况下所需的短时间用途。
5.实施流程错落有致。
由于土地征地主要涉及到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性和土地使用性质这一长期且不可逆转的过程,因此,在法律层面,与土地征用相比,我们对于土地征地程序的规定更加严谨和谨慎。
6.法律影响截然不同。
土地征用的实施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却不对土地所有权产生影响,待征用目的达成后,土地仍应物归原主;然而,土地征地的实施将会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彻底转化。
此外,二者的实施条件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土地征用只能在短期紧急需要的情况下被允许,但土地征地的使用条件则不受此限制。
总结来看,关于房屋征收的流程主要包括:
首先,进行项目征收的计划编制,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出详细完备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至县区政府审定;
其次,对即将面临征收的房屋展开详尽认真的调查并公诸于众;
第三,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曾进行过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详细检查、判断其合法性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对补偿方案进行充分的研讨认证,然后公布以期公众发表意见,反馈时间不应少于30天;
最后,县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大量被征收人的情况,该决策需经过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深入探讨并获得通过。
此外,需对外公布房屋征收的决定,并积极开展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耐心解读工作。
在签署补偿协议环节,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征收评估机构,共同商议房屋征收的补偿细节安排。
综观以上所述,征地与征用的分别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定义内涵、补偿准则、审批权限、应用价值、实施流程、法律影响以及特定条件等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