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抵押房产因无法偿还欠款而被强制出售,如所得金额仅勉强满足债务总额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富,以填补债务缺口。
一旦法院将债务人的地产予以拍卖,若最终筹集到的资金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使债务人尚存其他资产,法院仍有权力强制执行其相关财产;
然而,若债务人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将会作出终止此次执行之裁决。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尝试与其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商议具体付款日期及支付方式,之后便依照双方协定的还款计划逐项落实还款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