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雇佣关系之时,公司所出具的离职证明中,不得明确指出员工被解职的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制作此类文件时,不得列入可能对劳动者重新就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负面因素,这是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倡导的求职公平原则。
若离职证明中含有对员工不利的事项或评述,无疑就侵害了员工平等就业以及自行选择职业生涯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