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向非公司股东出让股权事宜,应首先获得其余半数以上股东的全体通过方可执行。倘若有任何其他股东对所拟议之股权买卖持有反对意见,那么他们必须依照自愿原则,参与购买此次转让股权。未能在限期内积极购入转让股权的反对者,将被视作其默认了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若是仅限于公司内部成员间的股权转让,便无需满足其他股东的一致性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