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抱歉,依照相关法规,这样是行不通的哦。
实践中,法院在对拍卖标的物实施整体拍卖无法实现价值时,往往会采取整体抵债的策略。
但是,若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话,建议先通过对部分财产进行重新估价等途径,确立其处置参考价,然后再次开始拍卖流程,而不是直接把某部分财产用以抵偿债务给债权人。
根据规定,当财产遭查封或扣押后,执行官必须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人民法院有权对已经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倘若这些财产并不适合进行公开拍卖或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不再进行拍卖,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变卖或由自己动手变卖。
针对那些涉及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需按规定交由相应单位按照国家惯例的价格进行收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