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妊娠初期请假较长时,并不会导致雇主对其进行解聘处理。
然而,孕妇若出现下述情况中的任意一种,雇佣机构有权依法终止该份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因员工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对雇主要求造成了重大损夫;
其次,如被国家法律追究刑事罪责;
最后,如严重违反雇佣机构内部法规。
若是怀孕期间被无故解雇,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1)若孕妇主张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应对自动取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始决策,二者之间应当继续保持劳务合同关系。
对于在薪资收入上由此引发的损失,雇主还需按规定向女性职员支付相应工资;
2)相反地,如果孕妇并不希望继续原来的工作合同,可以视作由雇主提出,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可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确定至孕妇的"三期"(指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结束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