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仅仅在征收房产范畴内对未成年人进行了户口登记操作,但实际上此未成年人却仍然跟从父母日常生活在其他住所的情况,则并不能满足“共同居住人”的资格评定基准。除非在此类未成年人身上可以找到特定的须高度保护的拐点特征,否则即使他们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磋商环节缺少发言权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因此,确保未成年人基本居住安全的责任便应当由他们的法定监护人(通常情况下主要是他们的父母)来承担。倘若他们的父母在未经购买的情况下在其他地方另有自己名下的住宅,而且还要考虑到此未成年人始终同这些监护人生活在他们所在的居住环境里,那么毫无疑问,这些未成年人已经在实际生活中获得了充足的居住条件,从而其在被征收的房子中所享有的权益也将失去其合理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