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律师前往看守所与家属会面之际,他们有责任传递一些充满关爱的信息以抚慰被拘留者的情绪,譬如关注其家人尤其是父母及妻子儿女的身心状况,以及告知他们家中一切尚且平安无事等等。
然而,律师不可为亲属传递任何涉及涉嫌串供或伪造证据的言辞,因为这无疑将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阻碍。作为一名律师,必须保证传达之消息皆符合法律规范,绝不会对司法程序带来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