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便可构成为专利侵权行为:
首先,应当存在受到牵连的特定标的物,这意味着,在侵权行为中必须涉及到受专利法律法规适度保护的专利类别的产品或者方法;
其次,需要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可称为侵权行为的行为表现形式,例如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承诺销售以及进口他人所取得的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等;
再者,这些侵权行为应当是在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也就是说,这种针对他人专利的侵权性质并非个人的无意之举或是仅限于非商业化的研究,而是具有明显的盈利意图的表现;
最后,侵权行为还必须满足未获得专利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