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点区别在于它们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
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来说,更像是下属中的从属者,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做出特殊的约定,否则在主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情况下,定金合同也同样地归于无效;
然而,当事人有关订金的约定却是构成主合同的重要部分。
第二个关键差异就在于它们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
订金本身并不具备类似于债的担保这样的功能,它只是在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债务所需的一部分资金支持而已。
订金的支付本身就是支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具体表现。
其次,究竟这两者在兑现过程中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也是不相同的。
当定金一旦被支付之后,就开始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同时为守约方提供补偿的过程;相对之下,如果订金在交付之后,即使出现了某个一方违约,可能引发解除合同的情况,那么收取订金的一方仍需返还订金的全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