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指的便是那些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金,并有权从这些投资中获取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挑选管理层等权益的个人或机构,他们也是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及股权拥有者。
因此,股东所应尽的首要义务便是履行出资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即股东在签署了出资协议之后,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其承诺的出资款。
对于这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
首先,如果公司已多次催促股东缴付出资,但股东仍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完成出资,那么公司的其他股东便可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是否取消该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其次,其他已经依照约定全额支付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该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要求他尽快履行出资义务;
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做出适当的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