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之中,约定公司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条款显然是违规且无效的。
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每位企业雇主自员工开始正式提供劳务服务的那一天起,应于三十个日历日内为自己的员工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报告。
如若未能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那么该企业将必须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应当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核定的决定。
同时,该法律法规还详细规定了在第八十六条中,如果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准时、足额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限期缴纳或者补充支付的通知,并从欠缴之日算起,每日以所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进行收取;当然若是在收到催告后依然没有按时足额地履行补交义务的话,政府职能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欠缴金额一倍至三倍之间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