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成年学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只需该学校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实其已充分履行教育和管理职则时,即须担负责任;反之,如该伤情系因第三方因素所引发,那么应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学校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学校得以核实确实已切实履行了管理与教育职责,则可以免于承担事件责任。
至于成年人学子在学校接收教育之际遭遇意外事故,除非此意外事故系由学校设施设备或学校相关后勤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否则学校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