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形式上,个人合伙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伙协议;
然而,合伙企业则必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签订合伙协议;
其次,对于那些已注册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以及自然人为主体的合伙企业来说,它们在商事活动中的核心内容基本相同,仅在工商登记等常规事宜中有所不同,其中,前者可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后者则获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再者,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有权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相比之下,个体工商户却不得设立任何分支机构;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个人合伙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连带责任,而持有限合伙身份的合伙企业却可以减轻成员的负担;
最后,从诉讼主体资格来看,个人合伙参与诉讼时应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合伙企业具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针对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并无先诉抗辩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其承担的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享有一定的先诉抗辩权;其次,尽管个人合伙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被允许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合伙企业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程序;最后,在个人合伙中,倘若以非货币资产做出资,那么在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这一问题上,并未加以明确规定;然而在合伙企业法则中,却明确指出:
“如以非货币资产做出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