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拆除的房产楼房必须达到2.2米以上的高度,且必须具备完整外墙包裹的建筑结构形式,方能被计入建筑面积测算范围内。
若楼房高度未达2.2米,则无法将其纳入补偿有效建筑面积之中,仅可作为房屋附带的附属设备器具等物质要素进行经济补偿。
依照中国现行相关建筑面积计量规范细则之规定,建筑物楼顶为平面结构,当层高高于等于2.2米时,则全额计入总建筑面积;而层高中介于2.2米及以内者,则仅将其中一半面积纳入考量范畴。
另一方面,对于坡形屋顶结构的楼房而言,是否达标将以其净高度是否超过2.1米作为判断标准:
若净高度超出2.1米,则将全额计入总建筑面积;若介于1.2米至2.2米之间,则计算其中一半面积;而当净高度小于1.2米时,则不纳入计算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