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磋商:
磋商乃指当事人依据自身享有的合法处置权,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互理解与体谅,通过协商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在此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可针对两者间产生的纷争展开对话协商,共同制定出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策略,进而达成一份关于解决争议的协议。
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解决争议,对于购房者及开发企业而言无疑是最佳选择,这不仅能够节省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
2.调解:
调解乃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之下,纠纷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消除彼此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
在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皆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司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其中便涵盖了房地产纠纷的调解事宜。
3.仲裁: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
当房地产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居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以此解决房地产纠纷。
仲裁裁决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履行。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全国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市均已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件,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自然有权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