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左转及直行两组驾驶人员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责任的判定通常遵循的法则为:
1、依据相关法规,在转向过程中的车辆需礼让直行车辆,因此,若此种情况下出现车辆相撞现象,通常由承担转弯动作的车辆负担全部责任;
2、然而,仍存在某些特定状况,在此等情况下直行车辆可能需承担全责。
例如:
(1)当承担转动操作的车辆已在转弯完成后,此时因为直行车辆未能预见到而与其发生碰撞,此类情况应由直行车辆承担全责。
(2)在直行车辆实际行车方向前方路口设有明确让行标识的前提下,但直行车辆未能遵照执行而导致其与正在转弯的车辆发生碰撞,此时直行车辆将负担全部责任。
(3)在有交通信号灯严格管控的十字路口,如直行车辆闯过红灯与依照规定正确执行左转变向的车辆相撞,则承担直行工作的车辆需负担全部责任。
对于两组车辆在没有交通指示引导的路口处行驶如何遵循规则的详细情况如下:
1、在主道路行驶的直行车辆,当右转车道上的车辆欲从辅助道路并入主路时,应暂时给予直行车辆通行优先权。
2、机动车辆在穿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缺乏交通标志指引或者未经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需提前停车等待,并根据以下原则确保各种车辆能有序优先通过:
(1)直行车辆需避让右侧车道上的车辆优先通行;
(2)转弯车辆需待直行车辆完全驶离后方可行动;
(3)两辆对向而来的车辆,右侧的右转车辆需给左侧的左转车辆让道先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