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抑郁症并非我们所俗称的职业病,无法依照相关规定被归类并认定为工伤范畴。抑郁症通常也称为抑郁障碍,其主要的临床症状表现为显着且持续的心境低落,作为心境障碍这一大类别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往往是源于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多个元素的综合影响。因此,抑郁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病,也不会因为此类原因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