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患有癌症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可向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其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均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因此,若癌症患者的病情已经严重到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其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显著威胁,那么他们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