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财产是允许进行抵押贷款的,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却并不被允许用于此目的。
所谓“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其本质在于在保持宅基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将农民的住房所有权与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用作抵押物,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农民住房所有者提供此种贷款,并且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