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旦案件被正式立案调查之后,倘若经过具体的侦查活动,发现被观察对象并无犯罪行为的真实证据存在;亦或是该行为仅构成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以至于无法将其视为犯罪行为的情形;
再者,如果所涉及到的罪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责时效期限;以及,对于符合特赦令条件的人员,由于特赦令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下,应当主动启动撤销案件的相关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