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之时,若满足特定的条件标准,被拘留人有权递交取保候审的请求。一般而言,这种权利适用于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员,而且必须是在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无法保证自理能力、正处于孕期且无法正常行动、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亲生婴儿的妇女群体之中,同时还包括那些经过慎重考虑后,已确认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明显威胁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究竟是否应予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仍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