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因职业因素诱发的皮肤过敏症状,确定其过敏原确属工作场所所存的有毒有害物质,那么,这确实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提升至工伤等级加以评定。
然而,若并非因为工作行为或由于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在工作地点引发的过敏反应,便无法被视为职业伤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