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确保老年人群体得到充分关怀和保障,对于实际承担赡养60周岁及以上父母生活费用且子女均已离世的祖父母辈,其必要支出可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在子女教育投资、持续进修学习、重大疾病治疗、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或房屋租赁费用、尊奉都可能获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减的优待待遇。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