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该模式中特许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以及运营管理经验等进行有偿授权给受许人,使后者能够以此为基础开展商业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受许人得以合法地使用该特许权人所持有的或全权掌控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和工作流程等资源。
而所谓“加盟”即是指该企业组织,亦即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各加盟店之间持续形成的合约关系。
依据上述契约,连锁总公司有义务向加盟店提供独具特色的商业特权,同时全方位地提供人力培育、组织架构调整、经营管理优化以及商品供求等方面的无偿协助。
作为回报,各加盟店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