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同一份土地使用权证上能否申请多项房地产所有权证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内容,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同时,第二十条也强调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按期完成整个登记过程(除特殊情形外);而第二十一条则进一步要求,自登记事项被写入到不动产登记薄的那一刻起,即宣告完成登记工作。待所有登记环节都组件完善且符合法律规定之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动产权籍证书或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